(2016)鲁16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吕彦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156号罪犯吕彦,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二○一一年七月六日,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济高新区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为2021年9月12日。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吕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吕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积分为66.7分,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吕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缴纳罚金二十万元,对其应从严掌握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维华审判员 王胜伦审判员 吴金魁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寒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