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5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海与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异37号申请执行人:杨海。被执行人: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王瑞,经理。第三人: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栗冰,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与被执行人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近两年未经营,其业务由其上级公司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接管,被执行人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求追加第三人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第三人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设立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企业属其下属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被执行人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2014年至今未经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系第三人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在其不能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应由上级公司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据此,申请执行人杨海请求追加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上海冷通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