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肖雄、裴伟林、许春、游元孝、陈光前与雅安市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雄,裴伟林,许春,游元孝,陈光前,雅安市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肖雄,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裴伟林,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许春,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游元孝,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陈光前,男,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被执行人雅安市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王志英,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肖雄等人申请执行雅安市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等五案,因被执行人雅安市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有限公司被查封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暂无法处置,且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名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名劳仲案字(2015)第11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敬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