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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刑更64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广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64号罪犯王广华,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二○○一年四月四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济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广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因发现漏罪,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菏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广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与原判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五年二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五年。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王广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王广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广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广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广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伦审判员  吴金魁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寒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