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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柳金华、邹丽萍等130人与丹东天得龙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金华,邹丽萍,丹东天得龙服装有限公司,柳金华,邹丽萍,丹东天得龙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柳金华、邹丽萍等130人。被执行人丹东天得龙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运杰。上列当事人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东劳仲先执字(2013)第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移交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按仲裁书规定,应先予执行工资款项共计75456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表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仲先执字(2013)第6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