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唐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唐志国,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音镇巨宝村六家子屯。本院于2016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唐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唐志国应支付执行标的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3.00元,执行费350.00元。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志国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斌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秀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