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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协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林静、桂林瓦窑口君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静,桂林瓦窑口君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何中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协7号申请执行人:林静,女,瑶族,1976年4月23日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桂林瓦窑口君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瓦窑路25号。被执行人:何中方,曾用名何军,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桂林瓦窑口君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原住桂林市,现羁押于广西北流先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林静与被执行人桂林瓦窑口君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何中方民间借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象执字828号)。现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为了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象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移送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增儒审判员  曾宪戊审判员  谭 健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