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田鑫与宋金庆、宋坤、毕翠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鑫,宋金庆,宋坤,毕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田鑫,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金庆,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宋坤,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毕翠翠,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鑫与被执行人宋金庆、宋坤、毕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