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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田鑫与宋金庆、宋坤、毕翠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鑫,宋金庆,宋坤,毕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田鑫,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金庆,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宋坤,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毕翠翠,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鑫与被执行人宋金庆、宋坤、毕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