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7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金延顺与于海涛、于殿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延顺,于海涛,于殿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268号原告金延顺,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原坤,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涛,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于殿处,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延顺诉被告于海涛、于殿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延顺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朝辉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逄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