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建宏与丁明文、盛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丁明文,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被执行人:丁明文。被执行人:盛峰。申请执行人李建宏与被执行人盛峰、丁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4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盛峰、丁明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建宏欠款66000元及利息,受理费725元,保全费68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盛峰交付4万元、其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盛峰交付35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李建宏向本院申请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宏与被执行人盛峰、丁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