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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6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668-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马某乙。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6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乙10000。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2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