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北京盛邦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邦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同傲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邦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11448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聚鑫隆华市场一区23号。法定代表人李佩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同傲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840395),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北村团忠路三排22号。法定代表人齐宗亮,总经理。北京盛邦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同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8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盛邦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同傲工贸有限公司给付27481元。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同傲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同傲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同傲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邦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7481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同傲工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8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邦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同傲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