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唐天发与阳鲜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天发,阳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唐天发。被执行人阳鲜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天发与被执行人阳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78746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阳鲜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青旺审 判 员 秦陆鹏审 判 员 罗绍刚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易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