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继琼与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琼,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李廷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415号原告杨继琼,女,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法定代表人成桂松。被告: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绵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廷刚。被告:李廷毅,男性,汉族,生于1964年7月1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 波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