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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继琼与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琼,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李廷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415号原告杨继琼,女,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法定代表人成桂松。被告: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绵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廷刚。被告:李廷毅,男性,汉族,生于1964年7月1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 波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