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郭秀芳与天津远东国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天津远东国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3145号原告郭XX,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x(原告之子),天津市众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远东国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原告郭XX与被告天津远东国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远东国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XX诉称,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由暖通公司(远东国祥公司)承包原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招商钻石山星城25-6房屋居室内地板采暖工程,承包方式为大包;二、管材采用山西金浩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不锈钢地暖管;三、安装质保期贰年;四、工程款共计17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了施工。然而,在2015年供热期试水之前,原告发现被告所施工地采暖工程裸露在地面部分的不锈钢暖管已经生锈,且在之后试水打压过程中出现没有压力的情况,存在漏点情形。被告闻讯后到现场检测并确认地暖管漏水,如进行整修,被告所施工部分需要全部拆除,受此影响,25-6房屋其他部分装修如地板、新风工程、智能化工程等也不得不一并拆除,原告将蒙受巨大损失。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出具文函确认因地暖管漏水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1335980元,并承诺尽快付清。但被告至今还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人民币13359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天津市小型工程施工合同》;2、《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3、《钻石山25-6地暖事故情况说明》;4、《钻石山25-6因地暖漏水造成损失汇总》;5、《公证书》;6、《石材合同》(含报价单及相关收款收据);7、《美国百朗新风设备产品销售安装合同》;8、《家居智能化装修工程合同施工合同》及收款收据;9、《钻石山25-6私人影院系统产品安装服务合同》;10、《销售合同》及相应收款单据;11、《销售合同》及相应收款单据;12、《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应收款收据、预算书;13、采暖费票据。被告远东国祥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确实由于地暖管出现锈蚀,导致在打压试水时地暖管漏水,故责任应由地暖管生产商山西金浩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经销商协议;2、对账单;3、汇款单。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招商钻石山星城25-6房屋居室内地板采暖工程。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大包;合同价款为170000元,在合同签订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三日内,原告支付被告80000元,完工付款80000元,剩余10000元,两年质保期后付清;开工日期为2014年11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13日;被告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原告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被告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管材采用山西金浩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不锈钢地暖管、系统采用意大利卡莱菲;安装质保两年;被告提供地暖管生产厂家相关资质和产品检测报告。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约履行。工程竣工后,被告将工程交付原告使用。2015年供热期前,被告派人到原告房屋打压试水,发现压力保不住,同时分水器下面的不锈钢地暖管出现锈蚀,致使地暖管漏水,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给原告出具了“钻石山25-6地暖事故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钻石山25-6业主不锈钢地暖由我公司负责设计并安装,2015年10月17日,供暖前,我公司去业主家进行供暖前的加压试水,发现压力保不住,同时分水器下面的不锈钢地暖管出现锈蚀,因此判定地暖管漏水。……我公司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深感不安和自责。我公司表示,因我公司的产品漏水造成的现有损失无条件赔偿业主并与业主友好协商,另外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失……”。同时,被告并在“钻石山25-6因地暖漏水造成损失汇总”上签字,确认原告损失为1335980元。庭审中,被告对漏水原因及原告损失没有异议,但主张因系地暖管材质量问题造成漏水,原告的损失应由管材的生产商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均应遵照执行。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原告房屋内的地暖由被告负责设计安装,并由被告提供管材,在打压试水过程中地暖管漏水,将原告的房屋浸泡,产生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也予以确认,被告应据此赔偿。关于被告提出的管材质量问题,要求生产厂商承担责任的抗辩主张,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远东国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XX经济损失13359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24元,减半收取8412元,由被告天津远东国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六年五月××日书记员 吴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