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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与靳福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靳福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46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林。被执行人:靳福克。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靳福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37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24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文成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