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马健与张树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健,张树宏,北京开拓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马健,男,1981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树宏,男,1970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开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3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健与被执行人张树宏、北京开拓运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我院在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查询到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在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故无法处理。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一林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