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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红红申请执行郭买买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红,郭买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红,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陈家坬政村陈家坬村。被执行人郭买买,男,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镰刀湾乡罗居行政村王界村。申请执行人李红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郭买买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红欠款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二倍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查明,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郭买买与申请执行人李红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红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撤销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