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高峰、高信义等与张瑞清、孙桂林等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高信义,秦焕收,孙洪日,张瑞清,孙桂林,孙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申请执行人高信义。申请执行人秦焕收。申请执行人孙洪日。被执行人张瑞清。被执行人孙桂林。被执行人孙运成。本院在执行高峰、高信义、秦焕收、孙洪日、张瑞清与孙桂林、孙运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