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孙亮与佟莹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亮,佟莹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393-2号申请执行人孙亮,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济南耕隆邦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费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佟莹光,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孙亮与佟莹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被执行人佟莹光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