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利剑与被执行人王凤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剑,王凤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刘利剑,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凤阳,男,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刘利剑与被执行人王凤阳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29日被执行人王凤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利剑赔偿款合计5450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曹 国 光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