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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磊与被告李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垒,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32号原告孟垒。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古柏路**号**栋*单元**号。被告李军。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体院路*号*栋*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李思维。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垒、李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孟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垒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垒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垒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晓钟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