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磊与被告李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垒,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32号原告孟垒。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古柏路**号**栋*单元**号。被告李军。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体院路*号*栋*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李思维。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垒、李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孟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垒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垒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垒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晓钟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