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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云青与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青,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青,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16号。法定代表人马印秋,该公司总经理。王云青申请执行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417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王云青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王云青违约金共计34624.2元、案件受理费33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云青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交纳欠款34957.2元。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交纳的欠款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1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胡安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