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丹与被执行人孙伟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丹,孙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周丹。被执行人:孙伟杰。申请执行人周丹与被执行人孙伟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抵顶协议,故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