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滦南县供热中心与佟景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南县供热中心,佟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滦南县供热中心,法定代表人:洪建合。被执行人:佟景山,滦南县供热中心申请佟景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督字第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滦南县供热中心于2016-1-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18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文成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