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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20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丽辉与武汉用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辉,武汉用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205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辉。被执行人武汉用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李大森。申请执行人李丽辉(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用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8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支付社保损失2718.12元、双倍支付工资差额20948.5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87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