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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获嘉县八方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倩、王新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获嘉县八方贸易有限公司,周倩,王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253-1号申请人获嘉县八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杰被执行人周倩。被执行人王新亮。关于获嘉县八方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倩、王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获嘉县八方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光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