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县基础工程公司、桂林漓江高尔夫乡��俱乐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全州县基础工程公司,桂林漓江高尔夫乡村俱乐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县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路94号。法定代表人陈发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桂林漓江高尔夫乡村俱乐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华侨农场内。法定代表人林赵秀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县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漓江高尔夫乡村俱乐部实业有限公司(2007)桂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12.2622万元及利息。在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600万元以结此案,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三次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先后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7月29日分别履行100万元,剩余400万元于2016年7月29日前付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桂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余下400万元付款义务,将恢复生效判决的执行,恢复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交执行申请书和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书 记 员 韦华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