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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胡焕昕与肖涛、哈恩库博(重庆)工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焕昕,肖涛,哈恩库博(重庆)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胡焕昕。委托代理人王浩,律师,律师,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肖涛。被执行人哈恩库博(重庆)工具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11号11-1号a1-1。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胡焕昕申请肖涛、哈恩库博(重庆)工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57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肖涛哈恩库博(重庆)工具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胡焕昕案款1837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83629.28元,尚有100700.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肖涛哈恩库博(重庆)工具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203执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军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