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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69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