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69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