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郝玉兰诉宫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兰,宫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民初350号原告郝玉兰,女,76岁,1940年2月11日,地址:浑江区,被告宫锴,女,地址:浑江区,郝玉兰诉宫锴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玉兰诉称。被告宫锴对原告主张的……(写明无异议的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写明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或请求)。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写明对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晓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