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楼美珍与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648号申请人楼美珍与被执行人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3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705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美珍于2016年0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新沙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早已停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文威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5幢房产(该5幢房产都已被桐庐法院及本院查封,桐庐法院是首封,该院正在处置中)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6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元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