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大圣、陈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大圣,陈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3897号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9幢504室。法定代表人:冯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为康,公司员工。被告:陈大圣。被告:陈亮。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大圣、陈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霞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俊、被告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大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告陈大圣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大圣办理杭州银行信用卡透支115558.78元用于支付购车款,同时将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原告及被告陈亮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成功后,被告陈大圣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直接导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累计为被告陈大圣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114002.28元。原告认为,陈大圣作为债务人应当立即归还代偿款;被告陈亮与原告同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亮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二分之一的债务。现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陈大圣支付原告代偿款114002.28元,并自代偿完毕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768.34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6日止,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14770.62元;2.由被告陈亮对被告陈大圣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50%部分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亮答辩称:起诉状是收到了,但都是陈大圣办的,我都不懂的。被告陈大圣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到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举证。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代偿证明,证明原告为被告代偿银行按揭贷款114002.28元的事实;2.杭州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为被告代偿银行按揭贷款的时间和金额;3.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为被告代偿银行按揭贷款的时间和金额;4.公证书(内含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证明被告陈大圣向杭州银行贷款,原告和被告陈亮为其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陈亮提出质证意见:材料看过了,这个事情是不是事实要叫陈大圣来说才清楚,我不知道是否事实。被告陈大圣未到庭无法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请求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陈大圣未按约向银行归还借款,原告作为保证人为其向银行代偿了该借款本息共计114002.28元,有权向作为主债务人被告陈大圣追偿,被告陈亮作为保证人之一,未明确约定保证份额,应对上述债务在被告陈大圣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50%责任。利息应从2016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陈大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大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14002.28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二、被告陈亮对上述陈大圣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大圣、陈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