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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江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栾成杰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