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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罗声绪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964号罪犯罗声绪,捕前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浔刑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罗声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4517.9元,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2009年11月1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3月30日获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8日止。平南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罗声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起至2016年2月止,累计奖励分87.4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罗声绪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声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声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继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