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葛文平诉被告葛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文平,葛晓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葛文平,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葛晓娜,女,1991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葛文平诉被告葛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启洽、人民陪审员秦勇、人民陪审员陈德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王启洽担任审判长。原告葛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晓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原告葛文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葛文平负担。审 判 员 王启洽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人民陪审员 陈德荣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仇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