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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葛文平诉被告葛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文平,葛晓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葛文平,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葛晓娜,女,1991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葛文平诉被告葛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启洽、人民陪审员秦勇、人民陪审员陈德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王启洽担任审判长。原告葛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晓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原告葛文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葛文平负担。审 判 员  王启洽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人民陪审员  陈德荣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仇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