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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庞捷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975号罪犯庞捷勇,捕前职业居民。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庞捷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2014年6月11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平南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庞捷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9月起至2016年2月止,累计奖励分69.16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庞捷勇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庞捷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捷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继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