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靖江世博汽配有限公司、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世博汽配有限公司,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靖江世博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明,住所地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蔡家坡镇。法定代表人朱春雷,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靖江世博汽配有限公司、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岐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