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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忠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090号罪犯刘忠,农民。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博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刘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2月13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平南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刘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累计奖励分90.36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刘忠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悔改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继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