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梁中周与周东河、周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中周,周东河,周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916号原告梁中周,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东河,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凯,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中周撤回对被告周东河、周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保全费360元,由原告梁中周负担。审判员 杜建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