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袁英与王怡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英,王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袁英。被执行人王怡华。本院在执行袁英与王怡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