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财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兴旺与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兴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270号申请人:刘兴旺。被申请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眉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段玉辉,董事长。申请人刘兴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发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苏铁3”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兴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兴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苏铁3”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或向申请人提供人民币97720元的担保,并承担“苏铁3”轮被扣押期间的看管责任,双方当事人也可协商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数额;四、申请人刘兴旺应当自船舶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