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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鹏鹏与魏福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鹏鹏,魏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方鹏鹏,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魏福彬,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方鹏鹏与被执行人魏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魏福彬羁押在青岛监狱服刑。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社保、工商登记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8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洪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