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吕圣龙抢劫罪,吕圣龙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636号罪犯吕圣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圣龙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4日作出(2003)津高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2月24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8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7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5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3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圣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圣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吕圣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圣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