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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34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苗壮与冯召银、付瑞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壮,冯召银,付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34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苗壮,居民。法定代理人苗纪念,居民。被执行人冯召银,居民。被执行人付瑞玲,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苍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19日申请人苗壮申请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召银、付瑞玲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