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34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苗壮与冯召银、付瑞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壮,冯召银,付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34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苗壮,居民。法定代理人苗纪念,居民。被执行人冯召银,居民。被执行人付瑞玲,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苍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19日申请人苗壮申请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召银、付瑞玲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