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常占军与戚纯雷、李红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占军,戚纯雷,李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常占军。被执行人:戚纯雷。被执行人:李红星。常占军申请戚纯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37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占军于2016-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2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文成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