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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旦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087号罪犯李旦成,农民。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李旦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20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2012年1月11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8月4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5月19日。平南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旦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表扬(奖励奖励分14分),自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累计奖励分112.58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李旦成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旦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获评为2014年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旦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继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