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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执字第8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西鑫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卓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鑫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卓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881-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西卓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毅峰南路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西鑫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卓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卓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星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杭德冰审 判 员  赵国胜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