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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任佰宾与任百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佰宾,任百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任佰宾,居民。被执行人:任百方,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任佰宾与被执行人任百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岚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0元、诉讼费245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予以拘留,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该房产属轮候查封。本院向金融、房产、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