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民终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守范、王守明、符德阳、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贺韦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守范,王守明,符德阳,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韦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1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范,男,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明,男,汉族,无职业。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栾秀艳,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德阳,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田星,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青园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力鹏,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韦云,男,汉族,无职业。上诉人王守范、王守明、符德阳、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韦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已全部结算完毕、各分包方、转包方之间付款情况的相关事实未能查清,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二、此案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符德阳所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7元、上诉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均予退回;上诉人王守明、王守范因向本院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7,无需另行交纳。审 判 长  孙文斌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代理审判员  王 宣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